对于存款准备金率这个货币政策工具,可能有人不是很清楚,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存款准备金是指银行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为保证这笔钱不被挪用,往往有中央银行保管。那么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指的是银行把它吸收的存款要把它按一定的比例放到人民银行,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人民银行的一块钱经过几次周转后,最后形成的购买力相当于这个准备金的三倍。多交5毛钱就意味着最终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形成的购买力少一块五。所以这一次人民银行提高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锁定的是1100亿资金,也就是说,它最后形成的购买力就减少将近3000亿。”
存款准备金,就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各商业银行按一定的比例将吸收的存款存入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准备金账户,对商业银行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控制。 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比例,就是准备金率。准备金,又分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前者是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提取的准备金。后者是超过法定准备以外提取的准备金。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比率来控制自身的资产规模,从而直接决定基础货币的多少,进而影响货币供给。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一的超额准备,来扩张或收缩信用,实现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主要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当部分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就有能力对这些银行加以救助,以提供短期信贷的方式帮助其恢复流动性。
2:集中使用一部分信贷资金。这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这一“最终贷款人”责任,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贴现。
3:调节货币供给总量。 举个例子,银行吸收了1000元存款,存款准备金率是10%,那么银行同期可用于投资等的最高额度是900元,100块准备金必须存在央行指定的账户上;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之一是防范挤兑风险,现在被政府好好利用了一把,成了抑制投资的工具之一。
Entries Tagged as '政策'
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01月17日
Tags: 政策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公布
2008年01月12日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系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
Tags: 政策
传电信重组方案已定
2008年01月11日
在传言“奥运前不发3G牌照不重组”后,另一则截然相反的消息昨天在坊间不胫而走——电信重组方案已经落定,中国联通的CDMA网与GSM网将被拆分,前者并入中国电信,后者并入中国网通;铁通并入中国移动。最终,移动、联通、电信、网通、铁通五大电信运营商将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受该消息影响,中联通(0762.HK)、中电信(0728.HK)、中网通(0906.HK)股价齐涨,中联通(600050)内地A股也大涨7.10%,惟中移动(0941.HK)跌去1.1%,以135.1港元收盘。
联通铁定拆分?
事实上,此次流传的重组方案与早前普遍流传的分拆中国联通和“六合三”方案相似,即中国联通的CDMA网与GSM网被拆分,前者被并入中国电信,后者被并入中国网通。
新方案是将6大运营商变成3+1方案,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主导运营商,每家运营商都拥有固定和移动通信牌照,而卫通如何变化则未知。
记者询问多位运营商中高层,均称已听说了上述传言,有的还表示消息确凿,“是从非常可靠的渠道获悉,一个很高级别的会议已经通过了这个方案,预计月底就会正式公布”。
但也有行业人士表示怀疑,称电信重组这样重大的决策,应该不会在政府即将换届时仓促作出,“电信重组传言太多,可能是利益集团放风也未必,两会之后才会公布具体方案”。受重组消息刺激,中联通(港股)、中电信、中网通股价分别上涨7.2%、6.06%、3.3%。
利益不同意见难统一
电信重组事宜牵扯三大政府部门:国资委、发改委和信产部。由于各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致使在重组方案上意见难以统一。内部人士称,即使在同一部委内部,也存在诸多分歧。
该人士称,在国资委看来,重组需达成三大目标,即促进竞争、发展国产3G技术以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法则是通过发出三张3G牌照,发展三个实力均等的运营商。信产部考虑的是三大问题,一个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突破企业的经营限制,让固网运营商成为全业务运营主体;二是如何对强势运营商采用相应的约束手段,但又不妨碍其健康发展;三是实现我们的入世承诺,对外资全面开放电信市场。
信产部一位资深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信重组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用市场的手段完成政府行为。“四大运营商都在海外上市,重组一方面要考虑他们自身的市场规则,不要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另一方面是尊重中小股东的选择权,让境内外投资者都能有所收益。资产的拆分最终是要实现优化配置,这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考验决策者智慧的。”
水清木华电信研究总监沈子信认为,国资委和信产部对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考虑的角度不同,国资委主要从大型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出发,考虑的是行业的结构性调整和优化,而信产部主要从行业竞争格局出发,考虑发放3G牌照和新业务的应用问题。因此,双方在重组方案上的意见可能会不一致,“但最终控制权实质上掌握在最高决策层手中”。
电信失衡局面亟待扭转
早前,中国网通董事长张春江将目前中国电信行业打了一个比方:“家里有四个儿子,父母当然希望四个儿子都健康,不希望只是其中一个壮大”,直指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失衡。
至于重组方式,中国电信董事长王晓初说得明确,“现在几家运营商都是上市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果真是由政府主导进行并购,企业还是要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并经上市公司股东批准后才进行。”
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市场与产业室主任史炜则指出,在电信重组中,应该考虑几个问题,比如国有资本转移的规划决策权是由国有资本授权管理者行使,还是由国资管理部门行使?中国电信公司重组中,是否有可能安排一部分(比如25%以下的非国有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海外资本)非公资本直接参与?“重组如果仅仅被理解为是某家运营商购买或接收另一家公司的网络,某家公司作为某项新技术、新标准的主导运营商,或分蛋糕式地设计‘4+1、3+2’式的整合方案,那么中国电信业的重组效果肯定是要大打折扣。”
重组传闻不绝于耳
此前最近一次传出电信重组的消息始于去年10月,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表示赞成重组电信公司,但如何重组要提出详细方案。他同时表示,“现在各种方案都在汇总中”。这是电信主管部门领导第一次对外透露电信行业重组的进展情况。
随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瑞祥透露,国资委正在积极稳步地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通过重组合并和自身机构的优化,深化国有信息通信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信两大主管部门的相继表态,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启动电信重组计划的强烈信号。
实际上,自从2002年中国电信业第二次重组以来,有关第三次重组的话题就一直受到普遍的关注。电信监管部门也一直在研究重组方案,从四大电信运营商高管互换到国资委变相增持联通股份,再到去年10月份开始的电信行业大规模审计,关于电信业重组的传闻不绝于耳。
Tags: 政策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0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Tags: 政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8年01月02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孙宝树表示,中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但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孙宝树表示,针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Tags: 政策
劳务派遣
2007年12月27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在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风潮当中,不少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逃避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不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而是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由公司派驻到某个企业工作,工作期满之后,会接受其他派遣。
这种特殊的三方关系会不会让用人单位用以逃避法律义务。那么,《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被派遣劳动者主要由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组成。
专家指出,虽然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岗位应该是临时性的,但是也不排除个别用工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在一个长期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而辅助性是指对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起辅助作用、服务作用、支持作用的工作岗位,如一个电脑制造企业的保安、保洁员、厨师、司机等工作岗位。
专家强调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虽然作出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在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上就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
Tags: 政策




